「漸凍人」、「巴金森氏症」可持重度身心障礙手冊,就可申請外勞。報系資料照
漸凍人、巴金森氏症 申請外勞放寬
【聯合晚報╱記者陳素玲/台北報導】
2011.03.30 04:05 pm
針對社會各界建議漸凍人、巴金森氏症等不能逆轉疾病申請外勞,應取消每3年重新到醫院診斷評估程序,勞委會經邀集專家學者後,同意修法放寬,增列「漸凍人」、「巴金森氏症」為免經醫院評估的特定身障項目,未來家屬可持重度身心障礙手冊就可申請外勞,不必再每3年舟車勞頓跑醫院。勞委會表示,新規定約4月中旬就可生效。
一旦規定放寬後,未來家屬滿3年重新鑑定時,只要持身障手冊到地方衛生單位的長期照護管理中心,即可再取得申請外勞資格。
根據現行規定,被看護者申請外籍監護工有二種方式,一種是病人須到醫院經醫療團隊進行專業評估,確認需24小時照護者;另一種則是若屬勞委會規定的「特定身心障礙」項目,則持社政單位的身障手冊即可申請外勞,不必到醫院取得診斷證明。
目前外勞來台一次最多3年,3年期滿再聘,被看護者每3年要到醫院重新鑑定;但持身心障礙手冊只要家屬再持手冊重新認定即可。
目前勞委會法令規定的「特定身心障礙項目」包括智能障礙、植物人、失智症、自閉症等、染色體異常等9種,但其中未包含「漸凍人」、「巴金森氏症」,不少身障團體透過立委為家屬請命,希望勞委會放寬。
身障團體認為,漸凍人、巴金森氏症未在特定身障項目,但都屬重大身障,而且病情也屬不可逆轉,儘管目前已有到府訪視協助開立醫師證明服務,但是費用不便宜,對家屬仍是沈重負擔,因此建議勞委會應從人道立場,將漸凍人、巴金森氏症納入免經醫院評估範圍。
勞委會經邀集衛生醫療專業人士開會後,已經同意修法將漸凍人、巴金森氏症表示,日前完成評估工作,近期將會預告修正「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」規定,完成修法程序。
【2011/03/30 聯合晚報】@ http://udn.com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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